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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司共建法律援助机制帮助困难群众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作者:
重庆检司共建法律援助机制3年为弱势群众挽损2860万


 

没钱打官司有理打不赢?不愁!


  重庆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建法律援助机制,三年共为6995名困难弱势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办理的5610件支持起诉案已胜诉4819件,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860余万元。

  沈义

  救人反被诬成撞人,还要遭到索赔,这让一些人见义不敢勇为。今年2月,重庆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签署并正式施行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简称《协作意见》),为见义勇为者增添了“勇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无论有钱没钱,因见义勇为遇到民事官司,均可无条件获得法律援助。记者还注意到,《协作意见》的亮点在于不仅要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还要让有理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破解“申诉难、胜诉难”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遇到一个普遍问题: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符合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并且通过抗诉等监督手段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大量困难和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服务,普遍存在“申诉难、胜诉难”。

  为了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老百姓打得赢官司,重庆市检察院和司法局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8年4月,两部门联合签署了《协作意见》的前身——《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下称“试行意见”)。试行意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协作的范围、程序以及相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即“三明确一规范”: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10余种情形,这些情形既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又包含符合检察建议条件的4种情形;明确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

  几种情形,并对农民工等困难群众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申诉,作出了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法律援助申诉案件和法律援助机构代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具体程序、流程和期限,并规范了申诉案件的4种文书样式。

  重庆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王勇告诉记者,《协作机制》运行的主要做法是:

  ——共同建立有效的维权工作体系。各级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建立检司协作机制,做到联动办案、共同维权。目前,全市已有1个分院、36个基层院与司法局建立了协作机制。如法律援助中心代收当事人的民行申诉材料,及时转交检察机关办理;该中心受理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民行申诉案,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畅通困难群众维权渠道。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协同司法局在法律援助中心、各镇街司法所,设立了民行案件便民申诉联系点,为群众申诉提供方便,拓展民行申诉案件来源。如九龙坡区检察院就与区司法局共同设立了23个联系点。

  王勇说,检司协作机制运行后,进一步拓宽了保障和服务民生的范围,畅通了民生诉求渠道。案件范围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追讨欠薪、抚养费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涵盖合同、权属、继承三大民生范围。检司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中心点多、面广、直接面对申诉人的特点,为民行检察监督开辟了一条保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新途径。

 

共同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移送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办理的丰都县武平镇百集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持起诉案件获终审胜诉,维护了近200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使这起重大涉农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这是王勇提及的一个案例。他说,到2011年底,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移送的民行申诉案件5643件,占同期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总数的39.2%;检察机关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移送案件348件;共同为6995名困难弱势群众提供了法律帮助,办理了5610件(含集团案件)支持起诉案件,已胜诉4819件,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860余万元。

  记者采访获悉,市检察院受理白血病患者王某申诉案后,审查认为市高级法院关于该案的行政判决没有明显错误,不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但王某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的情形客观存在,其患病与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有一定关系,该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建议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检察院根据《协作意见》的规定,主动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该中心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确定专人为王某免费代理并代写诉状、出庭参加诉讼。该案胜诉后,王某获得各项赔偿34万余元。

  2010年6月,吕某等人以大足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名义,组织李某、夏某等71名农民工到国外务工,收取出国信用金15.6万余元,并拖欠其在国外务工工资45.2万余元。71名农民工多次催收未果后,向政府多个部门反映。县检察院了解后,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该中心即对农民工的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援助。检察院就此系列案向县法院发出支持民事起诉意见书71份,除8件案件当事人自行撤诉外,其余63件均胜诉,从而帮助追回信用金及工资计数十万元。目前,该系列案正在执行中。

 

完善细化措施,方便群众诉求


  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胜才介绍,在三年多的实践中,随着新政策、地方性法规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特别是2011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对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及完善;市委2011年底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要健全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检司两部门为此对试行意见进行了修改。

  记者看到,《协作意见》共有15条,与试行意见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变化,即完善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方便了申诉人行使申诉权、修改了送达期限及部分用语、新增了四个协作工作制度,目的在于方便群众实现诉求。如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方面,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此外,《协作意见》还规定,对有新证据等19种情形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法律援助机构可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张凌告诉记者,在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的同时,如何让有理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协作意见》完善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如进一步明确了对执行程序中存在逾期执行、违法执行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可能错误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

  记者了解到,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代收19种申诉案件的材料,并及时转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案件后,会派专人优先办理;案件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会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这些规定将减少当事人的奔波之苦。

 

没钱打官司可申请法律援助


  哪些情况可申请法律援助?《协作意见》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所诉请的事项符合9种条件之一的,应告知其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9种条件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张凌介绍,《协作意见》规定四类情形无论贫富均可申请法律援助,即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了解到,检察院在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的同时,还会交给当事人一份《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让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应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交检察机关。

  经过三年的运行,试行意见在帮助当事人实现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表示,《协作意见》是检司两个部门延伸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

  “《协作意见》充分考虑了社会管理的现实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求,检察院、司法局、律师协会三方合作为老百姓化解纠纷。”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说。